陳炳宏/台灣師範大學大眾傳播研究所教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近日公告「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草案,提出為落實《廣電法》第5條「政府為特定目的,以政府名義所設立者,為公營廣播、電視事業」的細部規範,明訂政府成立「公設電視台」的申設條件;也就是說,有申設辦法後,政府電視台可能再度重出江湖!首先,雖然這辦法明訂「由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申請經營具公共性或公益性之電視事業,應有法律依據」,重點在落實《廣電法》第5條政府辦電視的規定,不是驚人新法規。但問題是這麼多年來,與黨政軍三退條文(《廣電法》第5-1條)相牴觸的《廣電法》第5條依然存在,還是沒人發現這兩條文根本不應該並存,這應算是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及台灣社會的悲哀吧!過去民進黨在野時,面對國民黨透過黨政軍勢力,長期控制台視等三家無線電視台,幾乎用盡全力推動「黨政軍退出廣電媒體」運動,直到第一次執政,乃在2003年修改廣電三法,正式終結無線電視的黨政軍股權。但當年的修法其實並未讓黨政軍完全退出廣電媒體,因為並未同步刪除前述的《廣電法》第五條,因此政府還是可「為特定目的」而成立公營廣播、電視事業。這項條文彼此矛盾的法案在歷經民進黨、國民黨,再民進黨等輪替後,主政者還是沒發現這兩條文並存的矛盾,不知是有意,還是無知?由於當年推黨政軍三退,並未同步處理政府所擁有的教育電台(屬教育部)、警察廣播電台(屬內政部)、漢聲電台與復興電台(屬國防部),中央廣播電台(屬文化部),以及漁業電台(屬農委會),因此不管誰執政,誰就可以繼續控制這6家電台,所以這些年來,不管哪黨主政,好像都樂見繼續擁有政府電台。其次,多年來台灣社會在使用「公共」、「公營」、「國營」等詞彙時,幾乎毫無辨識能力。因此這明明是政府辦電視,法條還是用「公共」的字眼,混淆公共與政府兩者間的區別。簡單說,公共的就是國家的,公營或國營的就是政府的(例如公營企業或國營企業,哪個不是政府的),所以公共電視是國家的(國家營),教育電台是政府的(政府營)。因此如果是政府辦電視,請不要在法條上還是使用公共性來矇混。試問,現在有多少台灣民眾還是認為公共電視是「政府的」?這其實就是台灣推動公共媒體的悲哀啊!因此政府經營的電視台,不要再用公共性來欺瞞,所謂具公共性的政府電視是自欺欺人的說法。另外很諷刺的是,過去幾年來,幾家企業集團,包括富邦、遠東、鴻海,想投資廣電媒體(購併有線電視系統),都因其企業有政府基金投資而被嚴加審查,導致整個社會認定黨政軍三退條文危害媒體產業發展,使黨政軍條文變成為人人喊打。這下可好,民間企業因有政府基金而不能經營廣電媒體,但政府卻可大剌剌的依法成立廣電媒體,這不是標準的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的實例嗎? 如果幾經政黨輪替,台灣社會對政府繼續擁有廣播媒體能有共識,那也就算了。但令人錯愕的是,當初推動黨政軍三退的民進黨再次執政後,竟然反過頭來想落實政府電視台而提出「公設電視台」的辦法來!因此不管NCC制訂這項辦法,與近來客委會覬覦將客家電視台納為己有有無直接關連,筆者都很樂意繼續狗吠火車,表達堅決反對再開政府廣電媒體的惡例,也寄望藉此草案的推出,讓台灣社會重新審視政府辦電視是否符合民主潮流?
原文連結:蘋果日報:陳炳宏:政府要開辦電視台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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