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鴻源可以買廣播時段嗎 (陳炳宏)
2012年03月27日
媒體報導內政部長李鴻源允諾,將購買廣播電台頻道的時段,加強新住民的宣導與心靈溝通,而立委要求3個月內提出,他說「沒問題」。雖然照顧新住民是件好事,但這事不是這麼簡單,李部長「阿莎力」的答應,讓筆者替他捏把冷汗,也讓人感覺立委好像根本不了解自己曾通過的法令,這樣的立法品質真令人擔憂啊!
立院在去年修正通過預算法第62條之1,明訂「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50%以上成立的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50%以上的轉投資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時,應明確標示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如果這是立院通過的法律,請問內政部如何去買時段播節目?請問立委如何要求行政機關違法,行政機關又如何能照辦?難道內政部要製播一個從頭到尾都打上「廣告」兩字的「節目」嗎?
現在唯一能解套的是,請警察廣播電台去執行這工作,警察廣播電台是內政部擁有的媒體,應無違反預算法的疑慮。這樣說,其實是因為照顧新住民的這項權益是好事,本該鼓勵,但沒想到立委眼中竟沒有自己立的法,有點令人傻眼,李部長不熟法規,差點觸法,顯見行政機關對預算法修正案還是一知半解,因據媒體報導,預算法修正後,已有30幾件行政機關違反該條文的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