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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傳會與文化部的功課:創新傳媒改革
文:馮建三(政治大學新聞系教授/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董事)
新的變局
2012年以後的世局,即將進入另一番氣象。台灣、中國、美國、南韓、德法義西…等國都要大選或換屆領導。在台灣,傳媒改革已經陸續登場,無論是6月13日完成立法的《文化部組織法》,或是部分條文修正過關的《無線廣播電視法》,以及16日司法院首度為「新聞自由」議題召開憲法法庭的釋憲辯論,其後續效應就要逐年浮現。2012年以後的世局,即將進入另一番氣象。台灣、中國、美國、南韓、德法義西…等國都要大選或換屆領導。在台灣,傳媒改革已經陸續登場,無論是6月13日完成立法的《文化部組織法》,或是部分條文修正過關的《無線廣播電視法》,以及16日司法院首度為「新聞自由」議題召開憲法法庭的釋憲辯論,其後續效應就要逐年浮現。
旺旺併購案的四大議題(陳炳宏)2011年08月20日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決議將針對旺旺中時併購有線電視系統案,邀集相關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及專家學者召開公聽會。NCC願公開討論媒體併購案的決定值得肯定,筆者亦願提出旺旺併購案值得省思的四大議題,供各界參酌。
第一個議題是此案對媒體市場多元的影響。這可分成有線系統與衛星頻道兩市場來說:首先是系統市場,將被併購的中嘉網路擁有10家有線系統,其訂戶佔全台總訂戶的21.18%,加上此案另併入3個獨立系統,併購後其市場佔有率將提高到26.69%,旺旺將成為全台最大的有線系統經營者。再來是頻道市場,目前此案的從屬公司控有11個頻道,加上另一事主王令麟的5個購物台、旺旺的中天3頻道及中視都算進來,以目前有線訂戶可收看約100台來算,旺旺頻道即佔可收視頻道總數20%左右,這比率已經違反新修的《有線廣播電視法》所規定的有線系統播出其同集團的電視頻道不得超過十分之一。因此此案不管是系統訂戶總數超過公平會所關心的四分之一,或頻道總數超過NCC所規定的十分之一,都值得兩個主管機關重視
消費者利益何在
〔新聞轉載〕《自由時報》置入性行銷魚目混珠 監委要查
〔記者范正祥/台北報導〕政府還在花錢買掌聲?立法院今年初雖已修正預算法,明令禁止政府置入性行銷,但相關部會仍遭質疑涉嫌在媒體以「廣編特輯」等方式魚目混珠進行置入性行銷,據悉,監察院接獲反映決定啟動調查,監委吳豐山近日將約談相關部會。
【聲明轉載】期待公視與進步力量同行
臺北市紀錄片從業人員職業工會 聲明
紀錄片工會與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於今年1月6日共同舉辦《公共電視法》修法公聽會,我們感謝與會的林靖傑、賀照緹、蔡崇隆、莊益增、瞿友寧等導演針對公共電視自我審查、限縮創作自由,以及委外製作的紀錄片版權歸屬問題,分別提出寶貴的意見。然而對於公視方面的毫無回應,紀錄片工會深感遺憾。
【按編】公共電視第五屆董監事審查會議於去年11月22日召開第一次審查會議,會中針對董監事審查過程是否公開以及審查程序等議題多有討論,其中亦回應了公民團體的訴求,而此次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將此次新聞局所公佈之錄音檔整理成逐字稿,僅供各界參考。
【文章轉載】誰偷走了公視的原視?(林福岳)
3月初,公共電視法的修正草案已經在行政院院會通過,送交立法院。而立法院的國民和民進兩個黨,也分別提出自己的對案。裡面有一件特別值得注意的事情,就是在行政院的版本中,並未明確地將客家和原住民等族群頻道列入,只是模糊的說公共電視應該做到多元族群的服務,以致在3月24日的公聽會時引發各界的抨擊,認為會損害族群的媒體近用權。
【按編】在今年1月12日,新增《預算法》第62-1條規定: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並且禁止政府作置入性行銷,但是,現在的在政策宣導大多以「廣編」行之,政府置入性行銷的正以「另類」的方式悄悄進行,而此舉更明顯與預算法有所牴觸。
究~竟~什麼是「廣編特輯」?它到底有何魔力,讓政府甘冒觸法風險,寧用「廣編特輯」也不用「廣告」?民眾又怎麼看待「廣編特輯」與「廣告」之間的差別?「廣編特輯」到底有多神秘?我們帶大家一起看 下 去。
沒有遠大的公共想像,就沒有恢宏的公共電視 ──對行政院版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的看法(胡元輝)
公視法自86年6月公布施行迄今,僅於90、93與98年分別做了小幅修正,包括停止政府逐年遞減捐贈公視的預算,以及將董監事員額予以擴編等,對於10餘年來翻天覆地的數位化發展與集團經營的規模化變化,均無結構性處理,因此行政部門願意正視現行公視法的偌大缺陷,進行幅度較大的修訂,雖屬遲延,仍受到期待。
【文章轉載】公視法修訂不能只是補破網─二評公視法修正案(胡元輝)
行政院院會日前通過「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在公視風波不斷,新屆董監事選任難產的此際,馬英九政府的公視政策終於端上檯面。法律是政策的外顯,仔細檢視此項修正草案,不得不說:格局小、問題多!
公視法自86年6月公布施行迄今,僅於90、93與98年分別做了小幅修正,停止政府捐贈預算逐年遞減,以及將董監事員額予以擴編等,對於10餘年來翻天覆地的數位化發展與集團經營的規模化變化,均無結構性處理,因此行政部門願意正視現行公視法的偌大缺陷,進行幅度較大的修訂,雖屬遲延,仍受到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