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NCC今日(20060412)發佈之新聞稿,以「附負擔」方式准予東森S台復照。所謂負擔,是基於該台當初「營運計畫明示該頻道係一專業新聞性節目頻道」,但非新聞性節目比例較高,而新聞報導來源又多出自東森新聞頻道,因此應就未來如何提昇為專業新聞性頻道,「於一個月內提出具體可行之配套計畫,否則即應依法提出營運計畫變更之申請」。
此外,NCC並提到,該台為「具有垂直整合優勢之集團性所屬衛星頻道,則視同利用稀有資源之事業」,因此於換照時將要求「其運作確實符合設立宗旨,並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及考量消費者權益」。 我們認為,NCC的處分和說明,有幾個矛盾和不當之處,因此無法令人接受。
第一,東森S台當初被不予換照的理由之一,確實是新聞節目比例與營運計畫不合,但除此之外,尚有多起違規和被處分記錄。雖然該台的被處分記錄並非新聞台中最高,但當時是將這個記錄連同前述缺失併同考量。NCC的說明只提第一項缺失,卻未提及東森S台的違規記錄部分,難道是認為這個部分不重要?若非,那麼這個部分又該如何改進或處分?
其次,所謂附負擔,只規定一個月內的計畫提出時限,卻無改善期限,也沒有一旦無法改善之配套處分但書,這對東森S台可說是極為寬鬆的處分,我們也懷疑這樣對該台能產生足夠的改善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