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改造學社、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共同聲明
立法院於1月13日通過決議,自九十八年度起,公視委辦原民電視台、客家電視台、宏觀電視台相關預算須附上年度事業計畫及收支預算,各經原民會、客委會、僑委會等行政部門同意始能動支。此程序違反「無線電視公股處理條例」與立法精神,無異開啟主管機關干預相關節目之大門,將對原、客、宏的獨立性造成傷害,媒體改造學社等團體反對此項決議。
我們認為,立法院不應透過附帶決議干擾公共媒體獨立自主之運作,並強調唯有修訂公共電視法,將原、客、宏三台明確定位為公廣集團成員,才能解決此一爭議。另,依公視基金會聲明稿,公視董事長鄭同僚提出「自98年度起,相關經費應附具年度事業計畫及收支預算,報請客委會(原民會、僑委會)循預算程序同意始能動支」作為相對主張,雖然相對於立法院版本對原客宏三頻道傷害較低,但我們同樣無法贊同,因為如此並不能落實「依法辦理、專業獨立」之精神,也無法保證維持原民電視台、客家電視台、宏觀電視台的獨立性。
我們認為公共電視以及原、客、宏三台預算在立法院受到關注、屢生爭議,其根本原因在於公共電視監督問責體系不明,以及原、客、宏三台法律位階與獨立保障不足所致。因此,我們主張,主管機關及立法院應該朝向健全公廣集團制度著手,儘速修訂公共電視(廣電)法。 修法方向包括: